公司变更手续
公司变更的类型较多,以下是一些常见变更事项的手续:
变更名称
1. 准备材料:填写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提供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提交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携带营业执照正副本。
2. 核名:到工商局办理公司新名称核名,材料无疑问或补充完毕并通过,则领取变更通知书。
3. 领取营业执照:在通知书上注明的时间去工商局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4. 刻章:到刻章公司刻制新的公章。
5. 银行变更:带着新的营业执照、印章到开户行申请更换开户许可证和印鉴。
变更法定代表人
1. 准备材料:填写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正副本。
2. 提交申请:将上述材料提交给原公司登记机关。
3. 审核与领取执照: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变更经营范围
1. 准备材料: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正副本;变更事项涉及需报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2. 提交申请与审核:向原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后,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变更注册资本
1. 增加注册资本:准备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正副本、验资报告等材料,然后提交给原公司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2. 减少注册资本:除了上述材料外,还需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说明,提交给原公司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公司注销手续
公司注销有普通注销流程和简易注销流程。
普通注销流程
1. 清算:
成立清算组: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公司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由申请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信息。同时,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依法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也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向社会发布债权人公告,公告期为45日。
开展清算活动:清算组负责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缴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罚款和罚金;向海关和税务机关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并办理相关手续;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
分配公司财产: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制作清算报告:清算组在清算结束后,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2. 登记:
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时,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注销预检,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未办结事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的,税务部门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符合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资料齐全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若资料不齐,可在作出承诺后,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不符合承诺制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税务部门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先行办理完毕各项未结事项后,方可申请办理税务注销;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申请注销企业登记:清算组向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和清税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领取了纸质营业执照正副本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企业应当自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和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清缴社会保险费欠费。
申请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涉及海关报关相关业务的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等方式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销申请,也可通过市场监管部门与海关联网的注销“一网”服务平台提交注销申请。
简易注销流程
1. 适用对象: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2. 办理流程:
公告:符合适用条件的企业登录注销“一网”服务平台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示期为20日。
异议处理: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超过公示期,公示系统不再接受异议。
税务审核: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情况,对经查询系统显示为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
登记:公示期届满后,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企业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期满未办理的,登记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延长时限,宽展期最长不超过30日。
|